经民政部批准,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正式启用新的“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部门名称未变)公章,原“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公章同时作废。
新章正式启用时,提请以下三点请遵照执行:
第一,如工作需要需加盖本部门公章,请联系本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以前已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协议、合同、通知等各种形式文本如仍处于生效期间,请执行单位联系本部门予以确认;如未经确认的,本部门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本部门未授权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本部门公章印模。
特此通知。
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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