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久弥新 不忘初心——1933年9月,中华医学会编印首部医德规范《中华医学会医师条诫》
发布日期:2019-08-20 09:09:17 来源: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作者: 浏览次数:

1915年,伍连德、颜福庆等医界先贤,为提振中国本土医学,以历史的担当精神创建了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医学团体——中华医学会,由此铺展开了中国人自主发展医学事业的壮美画卷。建会之初,中华医学会即把“巩固医家交谊、尊重医德医权、普及医学卫生、联络华洋医界”作为办会宗旨,以深厚的爱国情怀和全局视野,在促进当时国家医学和公共卫生发展、医学教育和行业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历经一个世纪的不懈奋斗,中华医学会已经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组织健全、深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学术团体。总结中华医学会百年发展之魂,就是“爱国为民、崇尚学术、弘扬医德、竭诚服务”。其中,医德是医师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中华医学会在逾百年的发展中,始终重视医德规范建设。2019年8月19日是第二个“中国医师节”,在此之际,特整理相关历史资料和文献资料,向广大读者介绍中华医学会首部医德规范《中华医学会医师条诫》(《医师条诫》)的诞生背景及主要内容,以管窥豹,借以展现我国医德建设的历史进程。

 

《医师条诫》的诞生

中华医学会成立之时,正值社会动荡、内忧外患、战火纷扰的社会大环境,西医在中国的影响日甚但力量尚较薄弱,医患冲突屡屡发生,社会民众对医师的负面评价不绝于耳。医德建设引发医师个人和医学团体的重视。

1915年,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颜福庆发布了《中华医学会宣言书》,阐述了“巩固医家交谊、尊重医德医权、普及医学卫生、联络华洋医界”的办会宗旨,为中华医学会倡导医德、保护医权奠定了基础。“尊重医德医权”的宗旨自确立以来,经历多次学会章程修订,虽然文字表述方面有所调整,但是此宗旨一直没有改变。

1916年,中华医学会创始人之一伍连德撰写了《尊重医德刍言》,号召医师遵守医德要求; 同年,颜福庆在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大会上做《医家之责任》的演讲,对医界医德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919年,中华医学会创始人之一俞凤宾摘译了美国医学会《医家伦理纲要》部分内容,刊登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后经过进一步的整理,于1923年以中华医学会的名义全文刊出,这是由中华医学会最早介绍给中国医师的西医道德规范,对中国医师职业精神建设,尤其在医德规范方面起到了启蒙作用。

1933年,在吸收美国《医家伦理纲要》的基础上, 中华医学会编印第一版《医师条诫》,并分发给各地会员,以资信守;之后(时间不详)又印刷了第二版;1937年出版第三版。此后,《医师条诫》虽然没有再版,但是它对于中华医学会会员在医学伦理方面的学习和医师职业素质的提高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历史价值不容忽视,更是中华医学会医德规范建设的起点。

《医师条诫》部分页面展示


提倡医德 规勉会员

《医师条诫》第三版共26 页,中英双语编印,分10部分,共37条,分别为:医师之职司、医业概要、医师对于病家之责任、医师得享其他医师义务诊治之权利、医师与其他医师所诊病人之关系、商诊、业务纠纷之仲裁、医师对于国家之职责、医师与护士之关系、结论。《医师条诫》较全面地论述了医学伦理学的规范,探讨了医学职业对医师的要求、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医护关系以及医师的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医师所应具备的品格,《医师条诫》在“医师之职司”和“医业概要”中提出:医学作为一个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规范和职业精神,强调医师的主旨是“服务人群”,医师应有牺牲精神。强调医业的高尚,禁止医生独断专行或者根据与医界公认的相反的学说去行医。

 △在具体的医疗行为规范上,《医师条诫》规定医师不能因为报酬而牺牲医学职业的地位,也不能因此违反公众利益。禁止“散布传单或广告,利用接洽或晤谈以招徕病人”,“包医疾病,预收医费,自诩秘方,夸耀成绩”的行为,并规定医生不得暗收回扣。在涉及职业准入时,规定医师不能使用伪造的证书或容易让人误解的证书。

 △在医患关系上,《医师条诫》提出,医师要随时回应患者的就医请求,具有高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坚定患者的信仰,在诊断患者时要全神贯注,深思熟虑,不能谈及患者的“个人劣迹”。但是遇到花柳病等患者,医师有保护患者亲属及防止疾病传染的责任。遇到疑难症候时,主诊医生应与其他医师进行会诊。对于不治之症,不应以“病属不治而不加医治”,而须通过医疗行为来减少患者的痛苦。该规范还提出,应对穷人提供“义务服务”,这是“古今中外之通则”。如果出现医患纠纷,应该诉诸医事团体仲裁。

 △在医际关系上,《医师条诫》提出尊重同行利益的原则。规定医师或其最近家属可以享受其他医师的义务诊治。对于其他医师的患者,医师在业务上“应守缄默”,“不应做卑劣之暗示”。患者变更医师时,“其他医师所诊治之病人,不应受理”。如果医师因故暂离,代理医师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接受,并应极力顾念主诊医生的利益和名誉。在遇到急症时,如果患者的主诊医生不在,其他医师只应施行急救,待主诊医生赶到后告知病情并告退。

 △关于会诊行为,《医师条诫》在“商诊”中规定,医师应“遵守商诊时间”,除非紧急事件不得已不应爽约。会诊时医师不应有“虚妄、排挤、嫉妒”的态度。商诊医师也不能受主诊医生的诊务。当主诊医师转送患者于专家时,应附送病案,专家诊察后将意见给主治医师。

 △关于医师的社会责任, 《医师条诫》在“医师对于国家之职责”中,规定医师要承担起“襄助公共卫生事业”,防治传染病的责任,保障公共卫生的安全。此外,还规定在医疗诉讼中,医师应该采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医师有责任在医疗诉讼中充分探讨,提供相关事实。

 △对于医护关系,《医师条诫》既要求护士“忠实的服从医师之嘱咐”,也要求医师尊重护士,不得对护士“傲慢无礼”。

△针对外籍医生,《医师条诫》规定外籍医生应“尊重中国习俗”,“不应触犯中国习俗及人民之情感,尤以妇女病人为然”,“凡病人死后欲做解剖时,应依照中国法律先得死者家属之同意,并呈请地方官厅核准后,方得执行”。(当时中国有部分外国医师开业,故根据中国国情做出此项规定)

《医师条诫》仅为一项规范,若没有制度的保证,很容易成为空谈。1933年,中华医学会创立了医师业务保障委员会(医业保障委员会),并在学会宗旨中规定“维持医界高尚道德保障医界正当利益”。《医师条诫》规定,医师因为利益冲突而遇到困难时,应请求其所加入的医师团体来仲裁。医业保障委员会的成立,使这一条款得到落实,医师的正当权利从制度上得了到保障。

中华医学会对会员医德要求十分严格,会章中明文强调,会员如有不道德行为,违背医界规范、败坏学会名誉,经人告发后“当由书记专函知照,使被告者得自行辩护或由代表陈述于职员会中。如被告者不能亲自或举代表申辩,则由职员会公决,不得以不到迟延,经职员2 /3 之议决即行除名。”还规定,会员如违反《医师条诫》,将予以劝告; 如果劝告不从,则予以警告; 警告无效,则开除出会。“以保全我全体会员之纯洁高尚的医德情操。想我会员诸公,对此必深具同情,接收条诫,身体力行,使我医业得永保其神圣之地位也。”

岁月的年轮走过86载,如今再次品味《医师条诫》的条款内容,其在加强医师职业团结、规范医师职业道德、规范医师职业行为、提高医师胜任能力、保护医患合法权益、倡导医师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当代医师职业精神建设仍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历久弥新,不忘初心,《医师条诫》牢记于心。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王丽 整理,感谢北京大学医史学研究中心甄橙教授、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处张骞老师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文章进行审核和润色)

 

本文在整理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以下文献:

医师行业组织医德规范比较研究——以《医师条诫》和《医德守则》为例(作者:甄橙,张骞。载于《医学与哲学(A)》2013年第1期)

中华医学会视角:民国时期医师职业精神追溯(作者:张骞, 甄橙。载于《健康报》2012年12月21日)

中华医学会:近代医学伦理学的倡导者与实践者(作者:何兰萍。载于《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年第5期)

民国时期医德建设初探(作者:夏媛媛。载于《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摘自《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19年第34卷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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