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鉴工作不畏艰 开拓创新促发展
发布日期:2020-10-27 11:22:35 来源: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作者: 浏览次数:

 医疗损害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诉讼阶段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确定责任,调解阶段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双方调解的一个参考。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工作交流专刊上介绍了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近年来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取得的优秀经验。本篇刊发《上海市医鉴工作不畏艰  开拓创新促发展》,供全国各地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同仁参考。


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市高院、市医学会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勇于担当,主动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过错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医疗损害鉴定由哪个机构承担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医学会多次研究讨论,积极探索上海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工作方向和实践操作。经充分沟通,三方就医疗损害鉴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2010年11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上海市各级医学会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确保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推动医疗鉴定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在全市形成组织管理科学、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置合理、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鉴定质量过硬、监督管理规范,且与上海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鉴定体系,指定市医学会开展《上海市医疗鉴定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并将其纳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实施时间自2011年至2013年。项目实施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医学会医疗鉴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组织召开“医疗鉴定标准化建设推进大会”,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各区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区医学会进行现场调研、督导,并给予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保障。通过3年建设,全市各区医学会医鉴办硬件建设全面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得到提升,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障体系得到保证,鉴定数量及质量均有提高,全市医疗鉴定专业化工作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2011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市各级医学会共受理医疗损害鉴定案例4456件,完成鉴定案例3739件,医疗损害鉴定的“上海模式”受到各方充分肯定。

三、培训考核,提升质量

通过不断探索,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市医学会采取大规模集中培训、鉴定组长专项培训、鉴定专科培训、多学科联合培训、案例讨论会、法律法规学习、会前培训、会后沟通等多层次、多途径联合培训模式,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落到深处,不断提高培训的覆盖率和实效性,提高大家的参与性、互动性。通过一系列培训,各医疗鉴定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从而保障了鉴定质量。

建立长效机制保证鉴定工作可持续发展。自2013年起,组织市医学会对各区医疗鉴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重点结合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制定医疗鉴定工作考核指标,从鉴定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人才队伍建设、人员资质、硬件设施、财政保障等方面予以考核,并及时根据工作实际对考核指标进行修订、调整,力求科学、合理、可操作。通过考核,便于市、区医学会发现医疗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促进鉴定工作质量的提升,提高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同时,全市每2年组织1次医疗鉴定先进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单位与个人,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医鉴单位与个人,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

四、拓展业务、创设标准

医学会鉴定质量的提高,带动了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法院将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以下简称“三期”)的鉴定业务也委托医学会承担。指导医学会创新业务、创建标准,组织专家与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共同合作,制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该《准则》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为上海市地方标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为法院判决赔偿标准提供明确的、科学的依据。2015年至2019年完成“三期鉴定”300余例。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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