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诉讼阶段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确定责任,调解阶段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双方调解的一个参考。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工作交流专刊上介绍了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近年来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取得的优秀经验。本篇刊发《江苏省创新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助推医疗纠纷处置法治化建设》,供全国各地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同仁参考。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鉴定新模式,医疗损害鉴定效率和公平性、科学性不断提高。 一、积极探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省、市两级医学会依职能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在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机构还是由医学会来承担等问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由省市两级医学会主导,从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逐步转向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并存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受理、组织模式,在全国率先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2017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并存、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诉讼前和诉讼中均可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有效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中的法律障碍和痛点、堵点问题。 二、勇于创新,构建全新鉴定模式 根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卫生计生委、司法厅于2017年10月制定并印发《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受理、组织形式、程序和出具鉴定意见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一是解决了由谁委托问题。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主体为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在分清责任基础上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二是解决了由谁鉴定问题。明确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省内可以异地鉴定。有条件地选择鉴定机构有利于医疗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三是解决了由谁评判问题。坚持同行评判原则,做到专业的问题由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具有相关二级学科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参加鉴定听证会,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亡原因、伤残评定的,应当有法医参与。实行同行评判有利于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四是解决了各类鉴定机构兼容问题。明确医学会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均接受委托鉴定,打通了诉讼前和诉讼中所涉医疗损害鉴定问题,在确保鉴定科学公正的基础上,提高了维权效率,减少了维权成本,实现一次鉴定诉前诉中均可使用。五是解决了鉴定程序问题。全省鉴定机构实行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标准、统一鉴定制度、统一鉴定模式、统一鉴定收费,提高了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三、大胆实践,规范鉴定组织程序 一是加强沟通协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从制定发布《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到筛选鉴定机构、组建专家库、组织鉴定培训、统一鉴定程序等方面,及时交流、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同行评判原则,参照历年鉴定数量和专业门类,组建由8100余名专家组成的全省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涵盖临床、法医、医疗管理等89个学科专业。制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成立全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管理部门,先后举办15期鉴定专家培训班,召开6次鉴定案例点评会,参加人数6200余,占鉴定专家总数73. 5%,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有效提高鉴定专家队伍素质。三是规范组织形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规定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组织形式有本质的区别,在遵循上位法前提下,力求做到两类鉴定机构在鉴定方式上最大限度的统一。规定鉴定专家选取方式和专家专业组成要求,统一鉴定听证会“六步法”程序,规范鉴定意见书“六大要素”内容。四是加强鉴定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加强对本系统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定期收集、分析鉴定意见,及时接受、处理鉴定投诉,适时进行专项评查,建立鉴定机构、鉴定专家档案,将医疗损害鉴定中违规违法不良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两年来,全省共委托医疗损害案件3560余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托占91.2%,医患双方、人民调解组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占8.8%;医学会鉴定占56.4%、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占43. 6%,为诉讼中审理医疗纠纷侵权赔偿案件和调解中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高度认可,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人民法院的采信率达98.7%。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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