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5 09:51:31 来源: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浏览次数: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全继委办发﹝2021﹞3


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21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574项(附件1)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560项(附件2),共计7134项。项目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ww.nhc.gov.cn)、中华医学会网站(www.cma.org.cn)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所在单位等加强对项目申办单位及项目实施的监管,有效防范、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按相关要求认真执行并及时对申办单位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予以审核。

项目申办单位要按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定位和要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充分发挥项目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项目申办单位对项目申办负主体责任,不得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举办,要严格遵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执行。项目申办单位请于举办项目前登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报备项目举办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广大学员及时了解项目筹办情况。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项目相关信息。举办项目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项目举办过程须守法、依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规范发放学分证书。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如违反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并按相关查处意见和要求予以执行。

项目申办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申办单位须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自觉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并于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通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填报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包括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附件3)、项目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学员通讯录(请使用系统提供的Excel模板建学员通讯录)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附件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0﹞7号)有关要求执行。

各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单位在收到申办单位汇报执行情况2周内予以审核。项目执行情况获审核通过后,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首页的学分查询处便可查询学员参加学习所获学分等情况。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管理和发放按照《关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面启用电子学分证书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0﹞23号)执行。学分证书不得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等有关单位(附件5)要继续完善信息化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对民政部年度年检上一年度不合格的全国卫生行业学协会、暂缓校验或被撤销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年检不合格或被注销法人身份的机构等,停止其举办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其所获公布的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废止。

联系人:张连静、陈丽

联系电话:010-51322819、51322817


附件:

1.  2021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公布).pdf

2.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网上公布).pdf

3.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pdf

4.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pdf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pdf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医学会代章)

                  2021年04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中华医学会办公室                2021年0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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